每日简讯:境外高教机构可在海南独立办学

海南高等教育迎来新的发展机会。4月23日,据教育部网站显示,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办学,探索新的办学模式。根据这一《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贸港办学时无须与中国学校合办,且在招生、教学等方面具备更大的自主性。同时,办学机构还将享受海南自贸港规定的优惠政策,包括“零关税”、15%的企业所得税等。

办学需符合三类条件


【资料图】

《规定》显示,在海南自贸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符合三类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二是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三是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规定》适用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学校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以下称办学机构)的办学活动。

具体可从三方面理解。从举办主体看,办学机构的举办者限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从机构形式看,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办学学科类别看,限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中一个或多个学科。

根据《规定》,来到海南自贸港的办学机构可依据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开设一定比例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课程。办学机构可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招生标准应当不低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同类专业在其所属国(地区)的标准。鼓励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

颁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学业证书的办学机构,应当与该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地区)颁发证书相同,并在该国(地区)获得承认。办学机构按国家统一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学历。同时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办学之外的新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开放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贸港办学,与既有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之处。在举办主体方面,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贸港办学,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

在办学层次维度上。在海南自贸港办学的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学校治理上。来到海南自贸港办学的机构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此外,《规定》明确在海南自贸港办学的机构校长应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承担本机构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担任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校长每年在中国居留应不少于6个月。

“海南省的定位是经济特区,这次在政策上进行了特殊的处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南的高等教育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不属于领先,此次出台政策在给海南高等教育提供发展机会的同时,也给学生提供了更多样选择。

“零关税”政策鼓励办学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2020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该方案提出,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而2021年6月由全国人大公布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规定,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作为自由贸易港试点地区,机构在海南办学还将享受系列扶持政策。

据《规定》要求,除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外,办学机构还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规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学校进口自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享受“零关税”政策,与学校一起来海南的合作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高端人才15%的个人所得税上限。

同时,外籍人士居留也将更加便利。据介绍,海南正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目前实行59国免签入境),逐步延长免签停留时间,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贸港的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让外籍教师及工作人员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更加便利。此外,按照现有政策,海南还将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高校在科学研究、机构设置、人才引进及其子女配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购房购车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海南自贸港还将根据法律授权,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北京商报记者 赵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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